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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》

公安部发布
2001-01-21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公安部近日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《办法》主要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、机动车登记的种类、登记的条件、登记时提交的材料、登记机关给机动车所有人的凭证以及法律责任等。

《办法》中的主要改革措施有以下几项:

一是在新车注册登记时,除核发机动车号牌和《机动车行驶证》外,还要增发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,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,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,不随车携带。此后办理转籍、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,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。

二是按照《担保法》的规定开办了抵押登记。对于银行、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抵押贷款售车、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,车管所依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申请,办理抵押登记,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。

三是允许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牌证,允许军人申请民用机动车注册登记。

四是除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丢失需要补领以外,其他所有登记都可以由代理人代理。

据介绍,目前,我国机动车管理的法规依据,主要是1960年发布的《机动车管理办法》。由于当时将机动车作为生产资料进行管理,加之机动车数量很少,《机动车管理办法》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,机动车的保有量从1960年的22万辆猛增到1999年的5400万辆,机动车登记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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